學院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高校工委《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實施意見》(內教黨發【2013】7號)和烏海市委辦公廳關于《烏海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烏海市黨政機關違規公務用車處理實施辦法》(烏黨辦發【2013】3號)的通知,為切實加強公務用車管理,嚴禁公車私用,確保學院公務用車合理使用和行車安全,結合我院實際,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車輛管理原則
學院公務用車堅持安全高效、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按照(烏黨辦發【2013】3號)中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管理有關規定,嚴禁違反規定配備車輛,實行車輛集中統一管理,嚴禁公車用于與公務無關的活動,嚴禁公車私用。
二、駕駛員和車輛的管理
(一)學院公務用車由黨政辦公室統一調度管理。部門市內外出用車時需由部門負責人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單》,明確出車事由、地點等事項,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后,由辦公室車隊隊長安排使用;市外用車時需經辦公室主任審批,報請分管領導批準后安排使用。各部門用車按出車成本核算費用,計入該部門年度經費中。
(二)駕駛員要堅守工作崗位,嚴格要求,遵守交通法規和機動車操作規程,嚴禁在工作期間內飲酒,嚴禁酒后駕車。
(三)駕駛員要聽從指揮、文明駕駛、禮貌待人。接到派車通知立即出車,完成任務后要及時返回。完成出車任務的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四)公務用車在上班期間,完成出車任務后,一律將公務車停放在學院內指定的地點,不得將車開回家。
(五)學院領導車輛駕駛員在院領導出差期間,須將車輛停放在學院指定的地點,不得私自駕車外出。節假日除值班車輛外,其余車輛一律進庫或停放在指定地點封存。未經分管領導批準,一律不準動用。
(六)因私自出車或酒后駕駛造成事故,當事人要承擔全部責任,并按照學院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三、車輛的保養維修
(一)學院車輛實行定點維修(在市政府交易中心指定的具有資質的維修點維修),車輛需到維修廠家修理時,車輛駕駛員要向黨政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經分管院領導批準后進行維修。
(二)車輛的日常維修保養原則上規定要到車輛品牌的維修站進行保養維護,以確保車輛的維護保養質量。
(三)車輛經費管理實行包干制,執行學院財務預算管理經費,超支不補,結余經費結轉下年使用。
四、其他事項
(一)駕駛員參加公務活動,除領導或主辦方明確外,原則上不隨領導就餐。就餐費用要按學院有關接待辦法執行從嚴標準。
(二)駕駛員辦理的涉及費用支出的事項,駕駛員需提前向辦公室主任和分管領導請示,否則費用由承辦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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