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
作者:
發布時間:2016-09-20 09:27:48
點擊數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風、校風建設,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培養德、智、體諸方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它有關規定,本著紀律處分與教育、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院各級各類在校學生。
第二章 分則
第一節 處分的種類和相關規定
第三條 學生違反校紀,視情節,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第四條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決定做出后,由學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學生本人及按學生入學時登記的地址或學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長。被開除學籍的學生要在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學生被開除學籍后發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學生本人負責。對執意不離校的,學校將請求相應的公安機關依法協助護送離校。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從重處分:
(一)違紀后隱瞞事實,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違紀后串通、提供偽證的;
分享到:
用戶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