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安排2016年6月高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的通知
院屬各系部、處室、中心:
根據《關于做好2016年6月大學英語四六級和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工作的通知》(內招考辦[2016]42號)要求,2016年上半年全國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工作即將于6月19日下午15:00—17:00進行,該考試為國家統一考試,為確保我院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工作順利進行,特作如下安排。
一、考試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牟占軍
副組長:李 峰(常務) 趙秀平
成 員:馬潤萍 李永杰 韓素芳 李建國 趙永亮 許彥雄
下設六個工作組:
(一)報名信息采集工作組
組 長:李永杰
副組長:李建國 趙永亮
成 員:劉 洋 韓 冰 武玉琪 馮麗娟 李亞華
具體職責:負責組織報名、采集信息、上傳信息等。
(二)考務工作組
主 考:李 峰
副主考:馬潤萍 李永杰
成 員:李建國 劉 洋 張文欽 韓 冰 于海波 武玉琪
任小平 王若東 李文超 李志鵬 張 紅 李亞華
李志鵬 李鐵云 王文忠 楊來勝 趙永亮 張麗霞
馮麗娟 王瑞利 許彥雄 高子君 武 榕 王麗霞
1. 負責考試組織安排、監考人員培訓:李建國。
2. 負責監考人員選拔、安排,考場相關資料的準備,考場辦公室電話值守:張文欽。
3. 負責考場編排及考場資料的打印:武玉琪、劉洋。
4. 負責考務工作聯絡、記錄等工作:于海波。
5. 負責考試相關設備的準備;綜合考務管理系統的管理與信息上報;考場辦公室RTX系統聯絡:武玉琪、劉洋。
6. 負責考試期間網絡運行暢通,包括與指靜脈設備的網絡連接工作:任小平。
7. 負責安排保密室保密工作,與武警人員聯系:韓冰、武玉琪、劉洋、許彥雄、高子君、王文忠、閆志平。
8. 負責指靜脈信息的驗證工作:武玉琪、劉洋、李亞華、李文超、張紅、于海波、鄭占海、李鐵云、楊來勝、趙永亮、張麗霞、馮麗娟、武榕、王麗霞。
9. 負責試卷、答題卡發放、考試用品的發放:張文欽、李志鵬。
10. 負責蓋印缺考、空白章:張文欽、李志鵬。
11. 負責試卷、答題卡清點、回收:劉洋、于海波、張文欽。
12. 負責監考、工作人員物品的保管,考試用品的回收:張紅、李亞華。
13. 負責考試用品的保管,錄音機、磁帶的發放、回收:韓 冰。
14. 負責信息檢查、考場監控系統。具體職責:保障考試期間考點監控設備和系統正常運轉;負責考試期間監控信息安全、保密和數據備份工作:王若東。
15. 負責試卷運送:韓冰、于海波、武玉琪、許彥雄。
16. 負責檢查考場布置、考場外流動監考、各考場試卷清點及封裝:李鐵云、楊來勝、趙永亮、張麗霞、馮麗娟、武榕、王麗霞。
17. 負責監控室視屏監考:王瑞利。
18. 負責考場辦公室固定電話安裝:許彥雄。
考場辦公設在西教學樓2101教室。
聯系電話:0473--2616067。
(三)試卷保密工作組
組 長:李 峰 電話:2616005(辦) 13314736165
副組長: 李永杰 電話:2616095(辦) 15174703431
成 員:韓 冰 許彥雄
具體職責:嚴格按照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關于試卷保密工作要求,認真執行試卷保密相關條例,負責保密室的安全保衛工作,按時上報試卷安全情況;負責試卷保密室值班情況記錄;負責試卷的接受、保管和寄送工作;考試期間試卷的發放、回收、入庫工作。
試卷存放:按照內蒙古教育考試中心要求,使用符合教育考試中心和國家保密部門規定的保密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烏海職業技術學院試卷保密室值班電話:0473—2616198。
(四)紀檢監察
組 長:李 峰
副組長:韓素芳
成 員:李永杰
具體職責:負責考試期間的考試組織管理和考風考紀的紀檢監察及視屏監控工作;負責保密室試卷存放期間監控錄像的回看工作,每隔6小時回放一遍前6小時錄像。
(五)考場巡視組
組 長:李 峰
副組長:馬潤萍 李永杰
成 員:李建國 劉 洋 于海波 李文超
(六)后勤保衛組
組長:許彥雄
成員:李建忠 賈彥儒 曹星火
具體職責:布置東西樓之間考生通道,畫出考點警戒線,在考點入口處懸掛考試橫幅,張貼考場平面示意圖、考生守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材料;在考區入口處檢查證件,組織考生入場,阻止無關人員進入考區;負責水的正常供應;保障供電、固話通訊、廣播、電鈴等正常運行;協助醫護人員在考試期間對考生、工作人員、監考人員的救護工作。
保衛人員:許彥雄 李建忠 校保衛隊
播音、電鈴工作人員:賈彥儒
醫護人員:曹星火
二、組織監考人員、工作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考前培訓
烏海職業技術學院考點所有參加本次英語考試的領導、監考人員、工作人員于2016年6月19日(星期日)上午9:00—10:30在西教學樓二樓2101考務辦公室參加職業道德和業務培訓,學習高等教育英語應用能力考試考務管理手冊及施考程序、《監考員守則》等,明確工作職責,布置考場。
三、考試時間、地點及要求
1. 考試時間:2016年6月19日下午 15:00---17:00。
2. 考試地點:烏海職業技術學院教學樓。
3. 參加此次考試的各工作組務必于6月18日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4. 要求所有考務人員、監考人員于6月19日下午14:00準時到考場辦公室報到。
附件:
1.考生考試規則
2.監考員守則
3.主考、副主考崗位職責
4.巡視、紀檢人員崗位職責
5.監考員崗位職責
6.系統管理員工作流程
7.視頻監考員崗位職責
8.流動監考員崗位職責
9.保衛人員崗位職責
10.后勤人員崗位職責
11.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錄)
12.內蒙古自治區國家教育考試監考員獎懲暫行辦法
13.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成人本科學位外語)考試操作規程
14.考生注意事項
15.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成人本科學位外語)考試監考須知
烏海職業技術學院黨政辦公室
2016年6月16日
附件1
考生考試規則
一、考生自備中性筆、2B鉛筆、橡皮、削筆刀等文具參加考試。
二、嚴禁攜帶手機、手表、涂改液、修正帶、礦泉水、金屬首飾、書籍資料、電子設備以及其它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參加考試。
三、考生必須在開考前40分鐘,憑準考證、學生證(學位外語考生除外)和二代居民身份證按要求接受指靜脈驗證有序進入考場,凡因未提前到考場接受指靜脈驗證而耽誤考試的,考生所誤考試時間不補。未接受指靜脈驗證的考生,不得入場。
四、 將除文具和證件之外的非考試物品放在“物品暫放處”,主動接受監考員進行身份認證和使用金屬探測儀進行貼身檢查。
五、考生對號入座后,將準考證、學生證和二代居民身份證始終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驗。考生中途不得離場。
六、考生拿到試卷和答題卡后,須認真核對科目、類型是否正確,有無漏印、錯印、字跡不清、缺頁、缺損等,發現問題立即舉手報告,申請更換。凡開考后要求更換的,耽誤的時間不補。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準向監考員詢問。
七、考生在試卷和答題卡指定位置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并在答題卡指定位置粘貼條形碼、填涂試卷類型。未認真核對、粘貼條形碼不準確、填涂信息有誤,影響到考試成績,責任自負。
八、考生不得折疊、撕破答題卡;不得在答題卡(答卷)上穿孔、任意涂畫或做標記。
九、考生要認真閱讀試卷(卡)上的注意事項,按要求作答。選擇題用2B鉛筆填涂;非選擇題用0.5毫米黑色字跡中性筆作答,不在指定區域作答的內容無效。考生如修改答案,應先用筆將作廢內容劃掉,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寫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作廢內容后,再書寫新的內容。
十、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方可答題。必須使用現行規范的語言文字作答。除翻譯題外,同一科目只能用一種文字作答。
十一、開考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
十二、考生不準在考場內吸煙、喧嘩、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等;不準傳遞文具、物品、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卡)等,不準將試卷(卡)或草稿紙等考試材料帶出考場。執法人員不準穿制服參加考試。
十三、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要立即停筆,整理好答題卡、試卷、草稿紙,雙手放在桌下。待監考員將答題卡、試卷等收齊,發出退場指令后,考生方可取回自己的暫放物品,依次退場。
十四、考生如有違規行為,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違規事實將記入考生誠信檔案。
附件2
監考員守則
一、服從主考領導,維護考場紀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二、必須參加考前培訓,熟悉施考程序,掌握考試相關設備的操作,能夠識別常見作弊工具。
三、監考員隨機派位確定后不得擅自相互調換考場。
四、必須佩戴統一制作的工作證,文明著裝,穿軟底鞋,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上崗。嚴格遵守考試工作時間,不準遲到、早退,不準擅離職守。不準攜帶手機、照相機、攝像機、掃描儀等電子設備進入考場。
五、不準上崗前飲酒,不準在考場吸煙、打瞌睡、閱讀書報、抄題、念題、做題、聊天等,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宜;不準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試時間;考試期間不準把試卷(卡)等考試材料帶出或傳出考場。
六、不準無故在考生附近長時間駐足觀看,不準暗示、協助或支持考生違規。不得擅自發布與考試有關的信息或內容。
七、尊重愛護考生,不準對考生斥責訓罵、侮辱打擊。
八、如有違規行為,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國家教育考試監考員獎懲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附件3
主考、副主考崗位職責
1.主考在考區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考點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點的考試,對本考點考試負全部領導責任,副主考協助主考工作。
2.負責培訓、管理監考員及其他考務工作人員。
3.負責組織布置考點及考場,做好考前所有準備工作。
4.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并使用標準化考場相關設施、設備,確保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監控室;非系統管理員不得隨意操作監控設備;考試期間監控設備正常運行,考場監控錄像資料完整,考點互聯網暢通,監控圖像可實時上傳。
5.負責掌握考試期間旗縣區招生考試機構(考區)配備在本考點的錄音機(光盤播放設備)、時鐘、無線電通訊信號屏蔽設備(手機屏蔽儀等)、金屬探測儀、作弊克、考生身份驗證系統的硬件設備、標準化考場相關設備、電源及考試用品的維護、管理,必須保證考試期間正常使用。負責管理專門用于應急指揮的2部手機。指定專人負責在考務辦登錄RTX系統接收考務指令和上報考務信息。確保本考點考試專用電話暢通,并派專人值守。負責掌握考試時間,確保開考、終考時間準確和聽力播放正常進行。
6.負責協助旗縣區招生考試機構(考區)管理本考點的試卷、答題卡和備用試卷(答題卡)。組織向各考場監考員分發當次考試科目的試卷、答題卡、條形碼、考場記事卡、草稿紙和考試用品。負責組織開展對監考員和考生進行違禁物品檢查工作。
7.決定是否啟封備用試卷。試卷(答題卡)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立即向旗縣區(考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人報告,并由主考、副主考簽名負責:
(1)試卷袋(答題卡袋)塑料膜破損;
(2)試卷袋(答題卡袋)密封破損;
(3)發現試卷科目與當次考試科目不符,或數量不符,有漏印、錯印、錯裝等。
8.負責按規定和要求完成終止本考點違規考生或違規考試工作人員繼續參加考試或工作的處理,以及其他突發、偶發事件的處理。
9.負責本考點試卷及答題卡和《試卷分發對照表》的發放和回收工作。每科考試結束后,組織和驗收各考場答題卡、考場記事卡、《座次表》、《試卷分發對照表》和試卷的清點密封工作,并派專人保管與保衛,按時送到考區指定地點。
10.負責本考點監考員的抽簽工作,并核驗監考員身份。每單元考試監考員抽簽工作結束后,須指定專人將監考員安排一覽表打印一式兩份,由考點主考或副主考簽字確認后,交自治區巡視員一份,考區留存一份,并將電子版通過RTX上報。
11.負責組織好本考點的安全保衛工作、衛生防疫及后勤保障工作。確保本考點試卷及答題卡安全、人員安全。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要立即報告考區委員會負責人。
12.負責本考點的考試情況報告工作。考試結束后,向考區委員會報告本次考試情況。
附件4
巡視、紀檢人員崗位職責
1.巡視督查各崗位工作人員按規定履行職責和執行工作紀律的情況。
2.受理考生及群眾舉報,依據有關規定處理違規違紀事件。
3.協助主考處理突發事件。
4.負責監控室監督。考試期間,除上級巡視人員、主考、紀檢監察人員、武警人員可按要求憑工作證件進入監控室檢查外;其它無關人員一律禁止進入監控室。考試期間,監控室未經有關部門和相關負責人允許不得接受任何新聞媒體采訪,禁止任何部門和人員從事攝像、照相等活動。
5.自治區派出的巡視人員要按時將全部考試錄像資料拷貝完成并帶回上交。
6.當地教育紀檢監察人員要參加考點監控工作,對整個監控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填寫監督情況記錄并上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
附件5
監考員崗位職責
1.主持本考場考試,維護考場秩序,嚴格執行考試實施程序,如實記錄考試情況,保證考試正常進行。考試中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主考。
2.按要求參加考前相關培訓,認真學習考試政策規定,熟悉監考業務,熟練掌握金屬探測儀、作弊克、無線通訊信號屏蔽儀等各類反作弊器材的使用,能夠識別常見作弊工具,并按規定對考生進行作弊器材及禁止攜帶物品的檢
3.對考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采用播放、宣讀等方式向考生告知《考生考試規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有關規定和注意事項等。
4.監督考生按規定答卷,組織本考場考生入場,按規定對考生進行違禁物品檢查,核驗考生身份證、準考證、座位通知單,督促考生填涂姓名、考生號、座位號,粘貼條形碼等并進行核對,制止違規行為,發現錯誤,應要求其改正。
5.將缺考考生的姓名、考生號和座位號填涂在答題卡和試卷相應的位置,并將缺考考生條形碼粘貼在答題卡指定位置,同時記入考場記事卡。
6.按規定領取、發放、回收、整理、上交試卷、答卷、答題卡和草稿紙等,監督考生按規定答卷,制止違紀舞弊行為,并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7.考試中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主考并做好相關工作。
8.制止非本考場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巡視員、紀檢員、蓋缺考章、空白章工作人員外的任何人進入考場。
9.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并標識。
10.考前、考后檢查并清理考場。
11.完成有關考試項目規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附件6
系統管理員工作流程
附件7
視頻監考員崗位職責
1.必須嚴格遵守和履行《監考員守則》
2.負責考試期間在考點視頻監考室內,通過網上巡查系統觀察考場圖像,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主考報告并做好相關記錄。
3.考前應接受相關技術培訓,熟悉考場監控影像的分布情況,并能準確定位考生。
4.考試期間視頻監考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范圍,集中精力嚴密觀察。
5.考試進行中視頻監考員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嚴守工作紀律和視頻監考室內規定,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6.應注意有關材料的保密,不得擅自將考場監控圖像、畫面等資料復制、外傳。
7.發現監控設備故障應立即報告系統管理員。
8.負責有關考試項目規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附件8
流動監考員崗位職責
1.負責考場的場外秩序。
2.制止無關人員在考場外逗留,制止考場附近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行為。
3.協助監考員處理考試期間的突發事件。
4.監督所負責考場的秩序及監考員的履職情況。
5.負責考場與考務辦公室的聯絡工作。
6. 負責利用作弊克對考場內外無線電作弊信號進行監測。
附件9
保衛人員崗位職責
1.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維護考點秩序,確保考試封閉式正常進行。
2.每科開考前一個小時開始有序地組織考生和工作人員驗證進入考點。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考點。
3.劃定考場警戒線,進行流動檢查和保衛。
4.負責本考點考前、考后清場。
附件10
后勤人員崗位職責
1.負責考試所需物品的購置、保管與發放。
2.在每科考試考點工作人員入場前要對考點作全面的清場工作。
3.負責封閉閑置不用的教室、辦公室。
4.負責水(包括飲用水)的正常供應,保障供電、供暖、固話通訊和網絡正常運行。
5. 所配專職司鐘人員,必須統一校驗時鐘并按要求統一發出施考信號,在每個時間節點發出信號前要與多人反復校驗時鐘后再統一發出,避免出現司鐘錯誤。每科開考前15分鐘,由考點統一發布時間,監考人員須在考場核對考場時鐘的顯示時間,不準確的立刻調整。
附件11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錄)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12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教育考試監考員獎懲暫行辦法
內教辦字[2012]54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國家教育考試承擔著選拔人才的任務,考試公平是教育公平乃至社會公平的基礎,監考員是確保國家教育考試公平、公正的具體執行者和維護者。為調動監考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考試管理工作質量,確保教育考試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內蒙古自治區國家教育考試監考員管理辦法》(內招委發[2007]11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和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全區認定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全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等由國家或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的教育統一考試。
第三條 國家教育考試是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的重要環節和組成部分,各級各類學校都有承擔教育考試的責任和義務,都有承擔選聘、管理監考員的責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在職教育工作者都有承擔監考工作的義務,都有按照考務規定嚴格履行監考工作的責任。
第四條 監考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教師資格的在職教師或在職教育行政干部;
2.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良好,為人師表,公道正派;
3.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4.遵守保密工作規定;
5.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
6.熟練掌握考試規定、規則、程序,能準確運用考試規范化程序和指導語;
7.工作認真負責;
8.身體健康;
9.未發生過嚴重的考試工作事故或過失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回避擔任監考員:
1.有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的不得擔任當次國家教育考試的監考員。
2.任課教師或班主任不得擔任當地當次考試的監考員。
第六條 監考員的基本職責是:全面準確執行考試實施程序,嚴格監督考生作答,維護考場紀律,在監考過程中當場發現認定并及時制止、準確記錄考生違規行為,按監考規定完成監考任務,確保考試公平、公正。在突發事件或危急情況下,能及時發現并制止考試違規行為,維護考試的正常秩序。
第七條 教師參與國家教育考試監考及考務工作,順利完成任務的,所在學校要將監考時間與教學工作量掛鉤,按照不低于考試時間的3倍計入教學工作量,發給一定數量的工作補助。
第八條 考點符合監考條件的任職教師必須承擔相應的監考任務,承擔監考或考務工作是評聘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必要條件。
第九條 建立監考員獎勵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考試機構及學校每年要對表現突出的監考員進行表彰獎勵,授予“優秀監考員”榮譽稱號,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十條 自治區級優秀監考員評選活動每3年進行一次,盟市、旗縣級和學校的評選活動由盟市、旗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和學校確定。
第十一條 優秀監考員的參評資格為:
1.具備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基本條件,全面履行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基本職責;
2.每年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監考任務2次及以上。
第十二條 優秀監考員的評選標準為:
1.在國家教育考試監考工作中成績突出;
2.在國家教育考試突發事件中,為維護正常考試秩序,制止違規違紀行為作出重要貢獻。
具體評選條件由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并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被評為“優秀監考員”的教職工,在評定年度考核等級、評聘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時,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安排,并作為獎勵性績效工資的一項重要條件。
第十四條 自治區教育考試機構每年列支一定數額的經費,用于對查處違紀舞弊考生的監考員進行獎勵。各盟市和高校也可參照獎勵。
第十五條 除因回避、生病或正在孕、產、休假等不能參加監考工作外,教職工應服從學校安排參加監考工作。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學校安排,拒絕承擔監考工作的教職工,在本年度不能參與選優評獎,并適當酌減當年績效工資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所在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監考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年度不能參與選優評獎,由相關部門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通報批評。
1.在考生入場時未提醒考生,未進行規定的考前相關檢查,造成考生將非考試物品帶入考場但未存放在指定地點的;
2.漏裝答卷(卡)或裝訂、密封不符合要求的;
3.攜帶規定以外物品進入考場的;
4.其他不認真履行監考員職責的行為。
第十七條 監考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監考工作,在年度實績考核時不能評為優秀,酌減獎勵性績效工資,一年內不得晉級、晉升,情節嚴重者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2.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考試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4.發現考生違紀作弊,但不及時制止、不及時處理、不如實記錄的;
5.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答卷而無考生違紀記錄的;
6.在領取、拆封試卷袋時核對不認真,錯發非當場考試試卷的;
7.在監考時看報、看書等做與考試管理無關的事情,或未持證上崗、上崗前飲酒、上崗著裝不規范等不符合考試規定的;
8.監考時消極怠工,本考場考試秩序混亂卻并未制止,造成考生作弊的;巡視員記載本考場考生作弊或違紀而監考員未做任何記載的;
9.其他違反監考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監考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其監考工作,在年度實績考核時不能評為合格,三年內不能參加評優、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并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視情節輕重追究考點主考的責任。
1.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將試題、答卷、答題卡、答案或與考試有關內容帶出帶進考場或提供、傳遞給他人的;
2.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3.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的;
4.一場考試有五分之一以上雷同答卷的;
5.偷換、涂改考生答卷或更改、編造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6.考試期間失職造成試卷泄密的;
7.丟失考生試卷、答卷、答題卡的;
8.指使、縱容、脅迫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9.利用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10.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承擔國家教育考試任務的考點負責按照有關考評辦法對監考員進行考評。當次考試結束后,考點將監考員的基本情況、培訓情況、監考情況等考評結果,報監考員所在單位及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監考員對因發生違規行為受到處理而存有疑義的,可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程序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監考員的正當權益受法律保護。對擾亂考場秩序、阻礙監考員執行監考、威脅監考員安全、侵犯監考員人身安全、打擊報復監考員等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同時適用于參與國家教育考試的其他考務工作人員和高校考點相關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 各盟市、高校和旗縣(市、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3
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成人本科學位外語)考試操作規程
監考須知(宣讀)
1、請考生按照座位上的準考證號坐好,把準考證、身份證和學生證放在座位左上角。本次考試時間為連續120分鐘,即15:00正式開始,17:00結束。
2考試全過程中:即17:00前,考生不得中途退場。當監考宣布考試結束后,考生仍舊坐在座位上,待監考人員收卷清點完畢后,考生方可離開考場。
3、請嚴格遵守紀律,禁止冒名頂替,不允許任何作弊行為。一經發現即取消考試資格。
4、嚴禁將試題冊、答題紙和翻譯/作文紙帶出考場。禁止攜帶手機等任何通訊設備進入考場。(如果已將手機帶入考場的,請立即關上電源,交監考人員代為保管,否則以作弊論處)
5、請各自檢查鉛筆、圓珠筆、直尺、橡皮是否備齊。
6、現在發答題卡和試題冊。注意:答題卡不可折疊。(監考人員在發答題卡及試題冊時,還要檢查準考證號與座位號是否相符,準考證號是否填寫正確,準考證、身份證和學生證上的姓名等是否相符)
7、聽力考試前10分鐘,即14:50開始試聽,待聽到“試音到此結束”時立即停止播放,注意不要倒回開頭處。待得到聽力考試正式開始信號時繼續播放。聽力考試前5分鐘,即14:55開始分發試卷。15:00聽力考試開始,播放正式考試內容。
8、聽力理解題結束后,必須放下耳機,否則作違紀處理。
附件14
考生注意事項
一、將校名、姓名、學校代號、準考證號和試卷代碼填涂在答題卡上。
二、所有答案均應做在答題卡上,寫在試題冊上的答案一律無效。
三、下列內容用2B鉛筆按答題紙左上方所示方式填涂:
試卷代碼:你所考的卷號,即a卷或b卷
準考證號:將準考證號下各縱行中的0-9數字劃粗黑線
客觀題: 四選一,多選無效。
四、書寫中文或英文時,必須使用0、5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
五、翻譯和作文寫在答題卡相應方框中,不得寫出方框。
附件15
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成人本科學位外語)考試監考須知
時間 |
執行內容 |
執行要求或方法 |
2:30 |
領取考試材料: 試題冊袋(一袋) 答題卡袋 考試錄音帶(一盒) 監考須知(一頁雙面) |
檢查: 袋封上的考場號與你監考的考場是否相符。 封口是否完好,如無異常,在袋上封上簽名 |
進入考場,檢查桌面上的座位號是否正確,放音設備是否正常 |
|
|
接納考生入場 |
檢查考生的證件(準考證、身份證或考 試證)是否與本人一致,姓名是否與考 生名冊一致 |
|
2:40 |
啟封試卷袋、檢查份數 |
如有短缺,立即報告主考 |
2:50 |
試放考試錄音帶 |
如有問題報告主考 |
2:55 |
宣讀監考須知。發答題卡和試題冊,并檢查考生: 準考證號與座位號是否相符 準考證上姓名是否與證件相符 答題卡是否按要求填涂 準考證號與a、b卷是否劃寫正確 |
1)監考人員須堅守職責,不得翻閱試卷,不回答有關考試內容的問題 2)提醒考生在答題卡上填寫姓名及準考證號 |
3:OO |
考試正式開始,放考試錄音帶 |
|
5:OO |
考試結束 |
要求考生不得離開座位,待全部收齊清點并無短缺后才能允許考生離開考場 |
缺考記錄
3:00后考生不得入場,作缺考處理。監考將缺考考生準考證號填入考場記事卡。缺考考生的答題卡由監考人員用鉛筆劃好準考證號。
作弊記錄
監考將作弊考生姓名和準考證號、違規違紀代碼正確填入考場記事卡。
試卷裝袋要求
試題冊按編號順序理好裝入試題冊專用袋(包括缺考考生的試題冊),答題卡(包括缺考考生的空白答題卡)分別按準考證號順序理好,答題卡裝入答題卡專用袋。填好袋封上的各個項目,簽名后封口并連同錄音帶立即送給主考,確保試題冊、答題卡與啟封時數目相等,沒有短缺,以后發現差錯由監考負責。
監考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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