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員工因私出國(境)審批管理實施辦法
烏海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員工因私出國(境)
審批管理實施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烏海市黨委組織部、公安廳制定的《烏海市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為全院在編教職員工。包括在職和退休人員。
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教職員工,按在職管理。
審批原則
第三條 教職員工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審批。
(1)受到黨紀政紀撤職以上處分未滿5年的;
(2)違反外事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3)因涉嫌違紀違法已被有關機關立案調查的;
(4)國家法律法規不準出國(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退休教職員工申請因私出國(境)可酌情審批,在外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在職教職員工申請因私出國(境)須從嚴掌握,一般不予批準,特殊情況經批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外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第五條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在職教職員工可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或領取因私出國(境)證件。
1、自治區、市委管理的在職領導干部
(1)本人的直系親屬病重病危或去世需探望或處理后事的;
(2)本人是港、澳、臺、僑胞或黨外干部需探親的;
(3)高級專家需以私人身份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
(4)本人配偶在我駐外機構工作需探親的,直系親屬在國(境)外工作、學習、生活需探親的;
(5)因病確需到國(境)外治病的(需提供主治醫師診斷證明);
(6)其它特殊情況。
2、其他在職教職員工
(1)本人的直系親屬病重病危或去世需探望或處理后事的;
(2)本人是港、澳、臺、僑胞或黨外干部需探親的;
(3)高級專家需以私人身份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
(4)本人配偶在我駐外機構工作需探親的,直系親屬在國(境)外工作、學習、生活需探親的;
(5)因病確需到國(境)外治病的(需提供主治醫師診斷證明);
(6)在假期申請因私出國(境)旅游的;
(7)其它特殊情況。
審批權責
第六條 教職員工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或領取因私出國(境)證件,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審批并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后,方可辦理。
1、自治區和烏海市管理領導干部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或領取因私出國(境)證件,按照自治區、烏海市相關規定,經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烏海市委組織部審批或備案后,方可辦理。具體由市委組織部任免調配科承辦。
2、其他教職員工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或領取因私出國(境)證件,由紀檢組織宣傳處審核,報學院黨委審批后,方可辦理。具體由紀檢組織宣傳處承辦。
正科級實職領導干部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或領取因私出國(境)證件,由紀檢組織宣傳處審核,報學院黨委審批,并事前報市委組織部備案同意后,方可辦理。
審批程序
第七條 教職員工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或領取因私出國(境)證件,要從嚴審批,一般有以下程序。
1、教職員工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除申請旅游的外,須有國(境)外邀請函。
2、本人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填寫《烏海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員工因私出國(境)審批登記表》。申請材料要明確出國(境)停留時間(出境時間和入境時間具體到年月日)、目的地、原因及費用來源等。
書面申請材料與《烏海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員工因私出國(境)審批登記表》交到紀檢組織宣傳處。
在職教職員工申請因私出國(境),還須先辦理完學院請假手續,征得部門同意。紀檢組織宣傳處征求分管院領導意見。
3、紀檢組織宣傳處要對邀請函和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不符合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情形的,不予受理。
4、紀檢組織宣傳處在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含退休不滿3年)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前,必須就干部遵守黨紀政紀、廉潔自律等情況書面征求紀委、檢察院意見,不存在影響其出國(境)情形的,方可履行審批程序。
5、按照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權限,學院管理教職員工由學院黨委審批的,由學院黨委書記審批。須經上級黨委或組織人事部門審批的,經學院黨委審核后,連同請示件(請示件由黨委書記簽發)、征求意見的復函、邀請函、申請材料和公安部門出入境申請表,逐級上報至有因私出國(境)審批權限的組織人事部門。
證件管理
第八條 教職員工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必須于歸國7日內,交由組織人事部門集中管理。其中,自治區黨委管理在職領導干部的因私出國(境)證件,統一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管理;市委管理在職領導干部的因私出國(境)證件,統一交由市委組織部管理;其他教職員工的因私出國(境)證件,統一交由紀檢組織宣傳處管理。
第九條 紀檢組織宣傳處要堅持“一出一批,一審一領”原則,即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一次審批一次,不得審批一次多次出行;申領因私出國(境)證件一次審批一次,不得領取一次多次出行。對沒有審批手續的,不得辦理和領取因私出國(境)證件。
第十條 對無特殊情況,限期內未及時上繳因私出國(境)證件的,紀檢組織宣傳處要于逾期5日內通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注銷因私出國(境)證件,并對相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5年內不得審批其因私出國(境)申請。
第十一條 因私出國(境)證件丟失無法交回的,由本人前往所在地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證件作廢,并將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證件作廢回執或證明,于歸國(境)7日內按照因私出國(境)審批權限送交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管理,否則按第十條處理。
第十二條 紀檢組織宣傳處要對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教職員工,按照因私出國(境)審批權限,在任命文件下發7日內,將因私出國(境)證件移交相應組織人事部門。
第十三條 教職員工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在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后,要向因私出國(境)審批部門報告并登記。報告和登記內容包括持證人姓名、職務、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
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紀檢組織宣傳處要會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做好教職員工因私出國(境)信息登記備案工作,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機制。
第十五條 登記備案人員范圍:包括全院在編教職員工。包括在職和退休人員。
第十六條 紀檢組織宣傳處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供登記備案人員信息。
第十七條 紀檢組織宣傳處負責向烏海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供因私出國(境)審批人員簽字及因私出國(境)審批用章式樣。
紀律要求
第十八條 教職員工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要持用符合其在外身份的出國(境)證件,不得同時持用因公和因私兩種出國(境)證件。教職員工不得持普通護照赴港澳或臺灣,不得持往來港澳通行證赴其他國家或臺灣,不得持往來臺灣通行證赴其他國家或港澳,不得繞道其他國家赴臺灣。
第十九條 凡因私出國(境)的,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的資助,其費用(包括往返旅費、在境外的醫療費用等)一律自理。
第二十條 教職員工不得在國(境)外辦理退休或辭職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辦理外國長期居留證(綠卡)、香港和澳門的永久居民身份證。已辦理的,本人要主動向學院黨委報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要向相應組織人事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作出相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未履行審批手續私自外出或利用虛假信息騙取審批手續的、逾期未歸的、未經批準擅自更改行程的,非隱蔽戰線工作人員持化名證件的、公費報銷因私出國(境)費用的、接受外商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資助的,由紀檢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教職員工違反外事紀律或出走(含滯留不歸的)、叛逃的,要認真核實情況,查找原因,總結教訓,嚴肅處理有關人員。對未經組織批準,私自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一經發現立即調回,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要將情況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通報,并按照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在國(境)外期間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有關部門配合國家安全機關認真查處。對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的,應視情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由紀檢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教職員工申請出國(境)定居的,要區別不同情況辦理審批手續。擔任現職的,要在辭去現職一年以后;退休的,要在辦理退休手續半年以后,方可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黨委及組織人事部門審批。自治區黨委、市委管理的干部,須由學院黨委提出意見,逐級審核審批。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還需事先征得市委統戰部同意。涉密人員還要在規定的銷密期滿后,方可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每年第一季度,紀檢組織宣傳處對前一年度因私出國(境)審批管理工作進行清理檢查。發現問題,要對相關人員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紀檢組織宣傳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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