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職業技術學院社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烏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簡稱“學生社團”)的管理,推動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豐富學生課余生活,繁榮校園文化,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按照烏海職業技術學院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三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一)遵守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二)各學生社團都必須有明確的工作方向和范圍,并在期間開展有益于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二章 學生社團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學生社團,是指由學生自愿組成,為實現成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五條 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
第六條 院級和各系學生社團的成立與撤銷,必須到學生會辦公室申請。經院團委同意,登記、注冊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七條 學生社團需要更換名稱時,須向學生會辦公室申請,經院團委同意,履行登記、注冊手續后,方可用新的名稱開展活動。學生社團實行年審制度。
第八條 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章程;
(二)由20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學生社團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三)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四)可聘請老師或專業人士作為社團指導老師,但須事先征得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和院團委老師同意方可聘請;
(五)社團成員必須履形成員的義務,并享有本社團成員的權利;
(六)社團成員如果退出所在社團,須向本社團提出申請,并認真填寫退社登記表,并到學生會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社團負責人:
(一)受院紀、團紀處分者;
(二)經學生會主席團考核,認為素質、能力不適合者;
(三)社團骨干成員課業成績不佳,沒有達到綜合測評排名在班級前50%。
第三章 組織與活動
第十條 在社團建立團支部,團的組織機構健全。
第十一條 社團組織必須有嚴格的規章制度,必須有嚴明的組織性、紀律性,不能與國家的法令或學院的規章制度有抵觸。不得擅自以院學生會、社團聯合會的名義進行活動,一律不得刻制圖章。嚴禁從事有損學院、學生會聲譽的活動。嚴格活動管理,不得參加商業活動。
第十二條 社團活動一般應在學生的業余時間進行,避免與學院的教學等發生沖突。學生社團的辦公和活動時間不得超出學院的作息時間。
第十三條 各學生社團之間,學生社團與其他組織之間應積極支持、配合。如果發生矛盾與沖突由學生會主席團予以協調。
第十四條 各社團開展活動之前,必須先遞交活動申請,寫明活動所需經費、設備及參與人員等情況,經院團委批準后方可進行。如事先無計劃、無請示,擅自組織的活動,要追究組織者的責任。
第十五條 各社團有配合學院、學生會組織大型活動的義務。活動要力求新穎,融思想性、知識性、趣味性于一體,并注意活動的可行性。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社團聯合會制定。本條例解釋權屬院學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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